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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民初字第194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福建紫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杨月华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紫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杨月华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1943号原告福建紫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湖里区翔云三路128号5层东侧。法定代表人胡铁流,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吴潮欣、徐志彬,福建正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月华,男,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永定区。本院受理原告福建紫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杨月华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24日以双方已在庭外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在庭外达成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福建紫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373元,减半收取3186.5元由原告福建紫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童秉湘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李杨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