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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渭执字第0046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周明军与陈安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明军,陈安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渭执字第00468号申请执行人周明军,男,汉族,系合阳县人民法院法官。被执行人陈安平,男,汉族,系中国工商银行渭南分行职工。上列当事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3年6月17日的(2013)临民初字第0105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陈安平未按生效判决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周明军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14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陈安平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自觉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被执行人陈安平已履行案件款7万元并返还申请执行人周明军,而双方当事人就剩余案款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剩余案款91650元,由被执行人陈安平在2015年2月底前结清。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临渭执字第00468号案件终结执行。如果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程学民审判员  刘娟洁审判员  杨李军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沈存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