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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伊法执字第30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贾贵臣与高志宽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伊春市伊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伊春市伊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伊法执字第300号申请执行人贾贵臣,男,1953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被执行人高志宽,男,1976年3月2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申请执行人贾贵臣申请执行高志宽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4日作出的(2015)伊民初字第29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贾贵臣于2015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高志宽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伊民初字第29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可供执行财产证据或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长河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李 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