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涵执行字第273-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方淑英、胡飞雪、方景皓与张振华、张建杰人格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方淑英,胡飞雪,方景皓,张振华,张建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涵执行字第273-2号申请执行人方淑英,女,1955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莆田市涵江区。申请执行人胡飞雪,女,1982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莆田市涵江区。申请执行人方景皓,男,2006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莆田市涵江区。被执行人张振华,男,1982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莆田市涵江区。被执行人张建杰,男,1983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莆田市涵江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莆民终字第1405号民事判决,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已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通知履行义务。2015年7月3日,本院作出(2013)涵执行字第273-1号执行裁定,追加执行担保人张建杰为本案被执行人。现查明,被执行人张建杰有车牌号为闽B×××××小型汽车一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张建杰所有的车牌号为闽B×××××小型汽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翁智伟执行员 吴元阳执行员 陈廷赟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黄发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