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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执字第14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徐金芝、毕兴成、毕兴珍、毕兴存与杨开国返还原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会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金芝,毕兴成,毕兴珍,毕兴存,杨开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会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143号申请执行人:徐金芝,女,1939年5月8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会东县人,村民。申请执行人:毕兴成,男,1968年9月1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会东县人,工人。申请执行人:毕兴珍,女,1971年2月11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会东县人。申请执行人:毕兴存,女,1973年1月12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会东县人。被执行人:杨开国,男,1976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会东县人,村民。申请人徐金芝、毕兴成、毕兴珍、毕兴存申请执行杨开国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四川省会东县人民法院(2014)东民初字第28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杨开国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徐金芝、毕兴成、毕兴珍、毕兴存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杨开国下落不明且申请人徐金芝、毕兴成、毕兴珍、毕兴存同意本院终结此案的本次执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会东县人民法院(2014)东民初字第28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申请人徐金芝、毕兴成、毕兴珍、毕兴存可在被执行人杨开国具备履行能力后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苏海军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李 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