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余民一初字第60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2015)余民一初字第609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余江县支行与被告吴贵长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江县支行,吴贵长,洪春贵,刘新海,吴江生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余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余民一初字第609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江县支行。负责人吴建文,职务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倪令珍,该行职员。被告吴贵长,男,1974年02月27日出生。被告洪春贵,女,1975年07月27日出生。被告刘新海,男,1981年02月13日出生。被告吴江生,男,1964年11月10日出生。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江县支行(以下简称余江农行)与被告吴贵长、洪春贵、刘新海、吴江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余江农行以被告吴贵长已经偿还借款本息为由,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吴贵长、洪春贵、刘新海、吴江生的起诉。经审查,原告余江农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江县支行撤回对被告吴贵长、洪春贵、刘新海、吴江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95元减半收取247.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江县支行承担。审 判 长  徐水菊代理审判员  胡 强代理审判员  许林丽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代书 记员  赖 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