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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高民初字第0155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王德进与陈永先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德进,陈永先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高民初字第01556号原告王德进。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戴志勇,泰州市高港区益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永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德进与被告陈永先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德进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递交撤诉申请书。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王德进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德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40元,减半收取870元,由原告王德进负担。审判员 谭 毅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曹碧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