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高民初字第0155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王德进与陈永先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德进,陈永先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高民初字第01556号原告王德进。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戴志勇,泰州市高港区益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永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德进与被告陈永先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德进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递交撤诉申请书。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王德进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德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40元,减半收取870元,由原告王德进负担。审判员 谭 毅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曹碧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