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莱城民初字第151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张永兰与张建恒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永兰,张建恒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莱城民初字第1516号原告:张永兰。被告:张建恒。原告张永兰与被告张建恒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因根据法律规定,需等到确定时间才能进行勘验,故本案需中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亓民川代理审判员 许娟娟人民陪审员 李庆德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李 冉相关法律法规条文附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