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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法民初字第1007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原告林时武与被告谭坤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时武,谭坤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法民初字第10077号原告林时武,男,1968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被告谭坤山,男,1972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时武诉被告谭坤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林时武于2015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谭坤山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林时武申请撤回对被告谭坤山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时武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林时武负担。代理审判员  曹磊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陈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