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华执字第441-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XX与严X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华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公司,严XX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华执字第441-1号申请执行人XX公司,住所地XX,机构代码证号XX。法定代表人黎XX,董事长。被执行人严XX,男,1947年6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XXXX。本院在执行XX与严X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严XX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XX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华民初字第116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学睿审 判 员 张新鹏代理审判员 陈纯刚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李建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