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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华执字第441-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XX与严X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华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公司,严XX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华执字第441-1号申请执行人XX公司,住所地XX,机构代码证号XX。法定代表人黎XX,董事长。被执行人严XX,男,1947年6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XXXX。本院在执行XX与严X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严XX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XX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华民初字第116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学睿审 判 员  张新鹏代理审判员  陈纯刚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李建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