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台温商清(算)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林治平与温岭市昌盛海岛养殖放牧园申请公司清算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治平,温岭市昌盛海岛养殖放牧园,梁剑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2006年)》:第九十六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台温商清(算)字第1号申请人:林治平。委托代理人:祁国敏,浙江普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温岭市昌盛海岛养殖放牧园。执行事务合伙人:梁剑凌。第三人:梁剑凌。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林治平为与被申请人温岭市昌盛海岛养殖放牧园(普通合伙)及第三人梁剑凌申请公司清算纠纷一案,于2015年8月6日指定台州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清算组,对温岭市昌盛海岛养殖放牧园(普通合伙)进行清算。因温岭市昌盛海岛养殖放牧园(普通合伙)没有建立会计账簿,只有现金收付的流水账及单据,且一方合伙人明确表示不会支付清算费用,致使温岭市昌盛海岛养殖放牧园(普通合伙)无法清算。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九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第28条、第2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温岭市昌盛海岛养殖放牧园(普通合伙)的清算程序。温岭市昌盛海岛养殖放牧园(普通合伙)的股东可以向控股股东等实际控制公司的主体主张有关权利。审 判 长 张 愉人民陪审员 丁秀平人民陪审员 柯燕飞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代书 记员 张明高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