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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沭胡民初字第0094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12

案件名称

耿中国与姜亚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耿中国,姜亚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沭胡民初字第00942号原告耿中国,居民。被告姜亚波,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姜亚波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耿中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96元,减半收取1198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何占付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陈 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