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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孝南民初字第0213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陈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孝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孝南民初字第02134号原告陈某。委托代理人XX、池力,湖北慧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限:一般代理。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审判员  董劲松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唐宛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