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滑民初字第41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任某某与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某某,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滑民初字第414号原告任某某,女,1981年3月5日出生。被告明某某,男,1984年9月1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任某某诉被告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任某某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任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某某撤回对被告明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任某某负担。审判员 韩伟周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张燕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