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滑民初字第41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任某某与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某某,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滑民初字第414号原告任某某,女,1981年3月5日出生。被告明某某,男,1984年9月1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任某某诉被告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任某某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任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某某撤回对被告明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任某某负担。审判员  韩伟周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张燕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