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初字第0098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原告吴桐与被告徐扣威、第三人黄敏洋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新民初字第00983号原告吴桐。被告徐扣威。原告吴桐诉被告徐扣威、第三人黄某某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成艳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后因案情复杂,转为普通程序,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徐扣威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对第三人黄某某申请。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吴桐诉称:2014年9月20日,原债务人黄某某将欠原告的部分债务转移给被告,被告同意承受,并当场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原告也表示同意。后原、被告约定于2014年12月31日前偿还。到期后被告未予偿还,双方再次约定于2015年2月15日前偿还。到期后被告以种种借口不还。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欠款15487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诉讼中,原告因其计算错误,申请将15487元变更为15434元。被告徐扣威未到庭,亦未提供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19日,经原告与黄某某结算确认,黄某某欠原告61267元,后黄某某将其债务中的15434元转给被告徐扣威,被告徐扣威于2015年2月3日向原告出具欠条确定欠原告15434元,双方约定被告于2015年2月15日给付原告。到期后,被告未予给付,因而引发诉讼。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欠条及原告当庭陈述等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债务人黄某某将其部分债务转移给被告,已经原告同意,该转让是合法有效的。该债务转移的数额15434元有被告向���告出具的欠条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被告应按约定的时间给付该款,但到期后,被告未予偿还,事实清楚,被告徐扣威应予偿还。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徐扣威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吴桐给付15434元。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7元,由被告徐扣威负担(该款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徐扣威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随案款一并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根据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上��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成艳人民陪审员 蒋绍虎人民陪审员 陆敬雪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李 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