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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蒙执字第212-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孙桂超与黄影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桂超,黄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蒙执字第212-3号申请执行人孙桂超,男,1962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蒙城县。被执行人黄影,女,1961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蒙城县坛城镇。本院在执行生效的(2014)蒙民一初字第87号民事调解书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有工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黄影在中国工商银行蒙城县支行,账号中的存款75000元,冻结期限为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 飞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杨迎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