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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义民城初字第0164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边某与艾某、宋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边某,艾某,宋某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义民城初字第01648号原告边某,女,1987年4月27日出生,汉族,工人,住义县。委托代理人曹慧君,辽宁秋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艾某,男,1986年4月11日出生,汉族,工人,住义县。被告宋某某,女,1955年9月13日,汉族,农民,住义县。委托代理人王万春,辽宁润祺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边某与被告艾某、宋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边某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边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边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边某负担。审判员  苗兴波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季海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