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义民城初字第0164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边某与艾某、宋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边某,艾某,宋某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义民城初字第01648号原告边某,女,1987年4月27日出生,汉族,工人,住义县。委托代理人曹慧君,辽宁秋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艾某,男,1986年4月11日出生,汉族,工人,住义县。被告宋某某,女,1955年9月13日,汉族,农民,住义县。委托代理人王万春,辽宁润祺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边某与被告艾某、宋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边某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边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边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边某负担。审判员 苗兴波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季海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