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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霍民二初字第0102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05-19

案件名称

路猛与王家生、刘厚国、黄文明债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路猛,王家生,刘厚国,黄文明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霍民二初字第01022号原告:路猛被告:王家生被告:刘厚国被告:黄文明本院在审理原告路猛诉被告王家生、刘厚国、黄文明债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路猛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王家生、刘厚国、黄文明所有的财产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路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刘厚国所有的车牌为皖NZ90**的桑塔纳小型汽车一辆、车牌为皖NHG8**的江淮小型汽车一辆、车牌为皖N008**的奥迪小型汽车一辆、车牌为皖NM00**的大众小型汽车一辆、车牌为皖NX8X**的梅赛德斯-奔驰小型汽车一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墨 力审 判 员 孙 敏人民陪审员 张 明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张保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