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绿民一初字第110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付某某、吴甲与吴乙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某某,吴甲,吴乙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绿民一初字第1108号原告付某某,女,1946年9月11日生,汉族,住长春市绿园区。原告吴甲,女,1978年4月13日生,汉族,住长春市绿园区。被告吴乙,男,1973年2月3日生,汉族,住长春市朝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付某某、吴甲诉被告吴乙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付某某、吴甲于2015年10月9日以双方已经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某某、吴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付某某、吴甲共同承担。代理审判员  张季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姜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