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即执字第279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刘从红与孙泽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从红,孙泽正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4)即执字第2790号申请执行人刘从红,农民。被执行人孙泽正,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刘从红与被执行人孙泽正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即墨市人民法院(2004)即民初字第80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冬梅审判员 张 涛审判员 李尚爱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王明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