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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江岸执民字第0062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袁树乔与张召红特殊程序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袁树乔,张召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江岸执民字第00620号申请执行人袁树乔。被执行人张召红。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江岸民初字第01135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执行标的人民币70,000元及利息,申请执行费95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期履行还款义务。为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召红的银行存款人民币70,95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魏奇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余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