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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龙法执字第285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东莞市某某某某集团有限公司、东莞市某某某某集团有限公司某某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某某,东莞市某某某某集团有限公司,东莞市某某某某集团有限公司某某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执字第2850号申请执行人陈某某,男,汉族,身份证住址:湖南省洪江市。被执行人东莞市某某某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法定代表人:程某某。被执行人东莞市某某某某集团有限公司某某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负责人:邹某某。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4)深龙法民一初字第709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货款44.5元,赔偿金445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5.5元(人民币,下同),案件受理费25元,执行费50元,本院依法立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执行人东莞市某某某某集团有限公司、东莞市某某某某集团有限公司某某分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600元的财产或冻结、扣划其相应的银行存款。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黄真光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王坤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