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吉民一初字第76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祈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木萨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祁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吉民一初字第764号原告:祁某某,女,1973年3月23日出生,汉族。被告:张某某,男,1968年5月4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祁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在宣判前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自身享有的诉讼权利的处分,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祁某某撤回对被告张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邮递费50元,合计125元,由原告祁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葵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张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