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新民初字第184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泸定开元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与加马、阿措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泸定开元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加某某,阿某某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新民初字第1849号原告泸定开元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被告加某某,男。被告阿某某,女。本院于2015年3月17日受理原告泸定开元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加某某、阿某某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泸定开元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于今日向本院提交了一份撤诉申请书,请求撤回对被告加某某、阿某某的诉讼。经审查,你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泸定开元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加某某、阿某某的诉讼。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泸定开元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严 鹏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区慧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