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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双行执字第40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双峰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朱长波、曾群辉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双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双峰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朱长波,曾群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双行执字第405号申请执行人双峰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谭余崇,该局局长。被执行人朱长波,农民。被执行人曾群辉,农民。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社会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双行非审字第820号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标的款37986元。被执行人没有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9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1月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3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仍未按期履行。经本院调查了解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发现被执行人目前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双行执字第405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者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肖民兵审判员  钟平亮审判员  朱才新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朱 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