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倴民初字第320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伍晓敏与金建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伍晓敏,金建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倴民初字第3204号原告:伍晓敏。被告:金建锋。本院在审理原告伍晓敏与被告金建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伍晓敏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田雨兴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贾慧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