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茂南法执字第989-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02茂名市瑞禧高科经贸发展有限公司与阳江市方圆商务酒店有限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普通执行划拨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茂名市瑞禧高科经贸发展有限公司,阳江市方圆商务酒店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茂南法执字第989-1号申请执行人茂名市瑞禧高科经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茂名市。法定代表人李晓飞,董事长。被执行人阳江市方圆商务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阳江市。法定代表人关宝,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茂南法民三初字第13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9月23日向被执行人阳江市方圆商务酒店有限公司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阳江市方圆商务酒店有限公司支付电脑使用费25400元及违约金8970元给申请执行人茂名市瑞禧高科经贸发展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茂名市瑞禧高科经贸发展有限公司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案件一审受理费、反诉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共计1133元及执行费416元。但被执行人阳江市方圆商务酒店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阳江市方圆商务酒店有限公司在银行(或信用社)的存款35919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温国河审判员 饶茂刚审判员 柯子兴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潘明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