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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即执字第92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姜法寿与宋举、于永红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法寿,宋举,于永红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即执字第927号申请执行人姜法寿。被执行人宋举。被执行人于永红。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姜法寿与被执行人宋举、于永红债权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即墨市人民法院(2011)即民初字第344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冬梅审判员  张 涛审判员  李尚爱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王明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