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鼓执字第312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苏斌与被执行人解荣华、傅丁玲民间借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斌,解荣华,傅丁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鼓执字第3120号申请执行人苏斌,男,1966年10月14日生。被执行人解荣华,女,1953年8月13日生。被执行人傅丁玲,男,1951年10月12日生。申请执行人苏斌与被执行人解荣华、傅丁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0日作出的(2015)鼓民初字第3271号民事调解书生效后,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5年10月8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10万元及利息。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在全市法院有大量被执行案件,名下无车辆及银行存款,其名下房产被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首轮查封,多起案件进行了轮候查封,本院亦采取了轮候查封措施,并已依申请向该院发出参与分配函。目前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了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参与分配函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鼓民初字第327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朱晓斌执行员 管 峰执行员 李建生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杨雁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