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民初字第84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原告豆某某与被告卢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豆某某,卢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845号原告豆某某,男。被告卢某某,女。原告豆某某与被告卢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7日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卢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豆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豆某某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员 陈罗琴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欧阳红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