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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执字第46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何天全申请执行程天国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裁定书

法院

平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昌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平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执字第467号申请人何天全。被执行人程天国。关于申请人何天全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程天国其他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人也未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平民重字第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申请人民法院恢复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 宁审判员 吴 山审判员 冯天然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何建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