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秦开民初字第136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孙某甲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孙某甲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六条
全文
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秦开民初字第1363号原告张某某,女,1982年2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委托代理人廖晶,河北宏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某甲,男,1982年8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孙某甲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8日立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肇哲独任审判,于2015年9月25日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委托代理人廖晶,被告孙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07年3月26日登记结婚,2009年5月12日婚生一子孙某乙,现年6周岁,2013年12月20日,原、被告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因原告需要照顾有病的父亲,当时孩子只有4周岁,故双方协议约定孩子归被告抚养,原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现原告父亲已经出院,原告目前的条件有利于抚养孩子,理由:1、被告工资性质是办理靠港船舶装卸货手续,24小时待命状态,工作、生活没有规律,也没有时间照看孩子,无论黑夜、雷雨天气只要被告因工作外出,孩子都得孤身在家,孩子经常告诉原告他非常害怕,而且6岁的孩子独自在家会很不安全,经常性的精神恐惧会导致孩子人格缺陷,影响良好性格的形成,既不利于孩子健康成长。孩子马上上小学了,被告的工作不利于每天按时接送孩子。2、被告收入不及原告,孩子由原告抚养更有利于孩子身心健康,原告月工资收入3000元,还房贷2000元,生活比较拮据,孩子平时需要什么,被告一律拒绝买给孩子,加上每月的抚养费1000元,被告共有收入2000元,确实捉襟见肘。原告年收入20万余元,如果孩子由原告抚养,五路学习用品还是身体补养,都更有利于孩子成长。3、被告再婚对象带一个女孩,没有精力照顾原告的孩子。原告不想让自己孩子受任何委屈,协议中约定如果男方再婚,孩子的抚养权双方协商确定,原则上尊重孩子意愿,现在被告再婚,原告主张孩子抚养权。4、原告各项条件比被告更有利于抚养孩子。孩子户口一直和原告在一起,原告有固定工作、固定住所、稳定收入生活、工作都有规律,原告照顾孩子的生活学习,既有时间和精力,又有殷实的经济保障,且父母都在秦皇岛,可以帮准原告带孩子,最重要的是孩子自己愿意跟随原告生活。综上,从有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成长的角度,恳请法院判令孙某乙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被告孙某甲辩称,首先不同意变更抚养关系,原因是被告的工作性质原告只是知道个大概,被告不是24小时待命,船期是固定,需要去提前都知道,提前会安排好,而且秦皇岛不是被告一个人,我母亲和我一起,女朋友也在开发区,不存在被告不管孩子的情况。关于被告工资的问题,现在被告每年都会调薪,年底有年终奖和年中有发红,原告说她年薪多少钱,没有证据证明,教育孩子钱不是最主要的,被告不想孩子围绕钱,一个好的家庭环境很重要,自打原告怀孕开始,被告决定让孩子7周岁上学,不是因为接送和其他原因不让孩子上学,被告希望孩子晚上学,让孩子能自由一些,目前,被告没有再婚,依照协议约定,没有违约行为,被告身体健康,对于抚养孩子也尽到了抚养义务。综上,被告不同意变更抚养关系。原告张某某提交证据如下:证据1、离婚协议书,第四条中记载男方如果再婚,孩子的抚养权再商定,由孩子决定,原告虽然没有办理结婚手续,但是他们已经同居有了事实上的婚姻关系。另外,被告女友自己有个两周岁的女儿,女友去被告家居住时,都是将孩子留给自己的父母照管,从不带去被告家,原告有理由认为,其女朋友连自己幼小的孩子都不会用心照看,更不会照管原告的孩子,更重要的是其女朋友在两年内离过三次婚,家庭责任感较弱,曾经厉声威胁过孙某乙,不准孩子去游泳,此为孩子没有去学游泳的真正原因;证据2、原告经营的公司的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证明原告承包了该公司的经营权,经济收入为50万元左右;证据3、原告拥有的两套房屋房本复印件,总面积合计为200余平米,证明孩子有充足的学习和玩耍空间;证据4、原告的银行对账单5份,分别为交通银行一份,工商银行两份,建设银行一份,中国银行一份,证明目的为原告的年消费额度在20万元左右,原告的经济能力远优于被告;证据5、原告为孩子投保的东方红少年智年金保险等7份保险合同,证明目的是原告有足够的经济能力给孩子经济及重大疾病的各项保障;证据6、原告及孩子的户口登记薄,证明孩子的户口一直在原告的户口本上,因为被告户口在廊坊,不利于孩子在秦皇岛就学。证据7、世纪城堡居委会开具的原告父母在秦皇岛长期居住的证明,孩子从出生至2014年10月,都是由原告父母带着的,原告父母退休前分别为医生和护士,均受过良好的教育,带孩子期间均能给孩子正确指引,现在退休后,有充足的时间帮助原告抚养孩子。被告对原告证据质证意见如下:对证据1无异议,但是我没有再婚,对证据2的关联性不认可,跟原告收入无关。对证据3孩子有一定空间就够,不是越大越好,原告的父亲有病,我家及小区的环境都不错。对证据4能花钱不一定能挣钱,对真实性无异议,对关联性不认可。对证据5无异议,只是对孩子的一种保障,不一定说孩子真需要这种东西,这只能是原告有这个心意和想法,对证据6无异议,我之所以把户口调回廊坊,是因为有传言廊坊要划归北京,孩子随被告有利于孩子以后上学,如果按原告的户籍只能去开发区一中附小上学,对证据7被告认为没有意义,对原告父母的职业及素质不能证明。被告孙某甲未提供证据。本院对原告证据认证如下:原告证据1具有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本院予以认定,原告证据2-6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认定,对其关联性不予认定。综上认证,本院查明事实如下:原、被告原为夫妻关系。2007年3月26日登记结婚,2009年5月12日婚生一男孩,取名孙某乙,现年6周岁。2013年12月20日,原、被告协议离婚,协议第一条约定孙某乙归被告抚养,原告每月负担抚养费1000元。协议第四条约定,男方离婚后如果再婚,孩子的抚养权由双方协商再重新决定,原则上尊重孩子的意愿。原、被告离婚后,双方一直按照协议约定履行各自抚养及探视义务。现孙某乙年满六周岁零四个月,就读幼儿园,尚未接受小学义务教育,随被告生活居住在被告住所。庭审中,被告陈述自己并没有再婚,且身体健康,无不良嗜好,日常生活中对孙某乙尽到了抚养教育义务,被告母亲协助他抚养孙某乙,现孙某乙未满十周岁,被告明确表示不同意变更抚养关系。本院认为,依照法律规定,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变更子女抚养权应符合以下情形之一: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者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3、十周岁以上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的,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在本案中,被告没有再婚,孙某乙未年满十周岁,原、被告离婚后,双方均按照协议约定履行各自义务,原告所提供证据不能证明其诉讼请求符合法定变更抚养关系情形第一、二项之规定,原、被告离婚后孙某乙随被告共同生活,居住时间较长,如改变其居住环境将不利于其成长,本院认为被告继续抚养婚生子较为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故对原告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张某某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肇哲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郑耀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