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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聊东民初字第267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郑法清与井维凯、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法清,井维凯,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聊东民初字第2678号原告:郑法清,男,汉族,退休教师,住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委托代理人:郑广昌,男,汉族,农民。被告:井维凯,,男,汉族,驾驶员,住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聊城市东昌府区兴华西路56号。负责人:张建新,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宾,男,汉族,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法清诉被告井维凯、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现原告郑法清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郑法清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郑法清撤回对被告井维凯、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的起诉。��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郑法清承担。审判员  李德庆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田 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