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隆昌执字第85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隆昌县基础设施投资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隆昌县阳州制革有限公司、肖阳州民间借贷纠纷案(2015)隆昌执字第851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隆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隆昌县基础设施投资建设有限公司,隆昌县阳州制革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隆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隆昌执字第851号申请执行人隆昌县基础设施投资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肖慈芬,董事长。被执行人隆昌县阳州制革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肖阳州,董事长。申请执行人隆昌县基础设施投资建设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隆昌民初第2777号民事判决,于2015年7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隆昌县阳州制革有限公司偿还借款3600000.00元及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律师费20000.00元、垫付诉讼费364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5年8月11日向被执行人隆昌阳州制革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本院依法扣押了被执行人的凉皮席等成品,该财产本院正在处置过程中,但变现需要一定的处置时间。现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隆昌民初字第2777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权利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本院扣押的凉皮席等成品能变现时,可凭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周明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钱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