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怀民保字第0019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余意与朱训红、王云霞、王长青、吴春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余意,朱训红,王云霞,王长青,吴春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怀民保字第00192号原告:余意,男,汉族,住安徽省怀宁县潜山县。委托代理人:刘和文,安徽文法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飞,安徽文法晨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朱训红,男,汉族,住安徽省怀宁县。被告:王云霞,女,汉族,住安徽省怀宁县。被告:王长青,男,汉族,住安徽省怀宁县。被告:吴春香,女,汉族,住安徽省怀宁县。原告余意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告朱训红、王云霞、王长青、吴春香的80000元银行存款予以冻结或者查封、扣押等值的其他财产。原告已向本院提供余本林所有的津xxx**号小型面包车予以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余意为防止四被告隐匿或转移财产,致使将来的判决无法执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并提供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冻结被告朱训红、王云霞、王长青、吴青香银行存款8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等值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挺进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刘 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