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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雨民初字第0275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名称

肖军山与刘霞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军山,刘霞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雨民初字第02751号原告肖军山。被告刘霞兰。原告肖军山(以下简称原告)诉被告刘霞兰(以下简称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出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于2014年10月30日、2014年11月3日各向原告借款10000元,共计20000元,并向原告开具了两张借条,载明了借款金额和还款时间,借款系原告送到被告上班的单位(湖南省司法警官总医院)。后原告多次催讨,被告以过几天还钱为借口推脱。2015年3月12日原告从被告单位政治处办公室获悉其已提前办理退休手续,原告打被告电话关机,现已停机,到她家里也无人,现无法联系。原告遂诉至本院,请求:1、判决被告偿还原告20000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未提交答辩意见,也未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被告系湖南省司法警官总医院职工(现已退休)。原被告通过玩麻将认识后,被告以需要钱用为由向原告借款,原告基于被告的身份相信被告有能力偿还,故于2014年10月30日、2014年11月3日各将1万元,共计2万元现金送至被告办公室。被告当场向原告出具借条两张,分别载明:“今借到肖军山人民币壹万元,借款期十天。”后被告只向原告支付了500元感谢费,借款本金至今未还,并在提前退休后不知去向,原告遂诉至本院,请求判如所请。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提交了借条两张,并对借款的有关情形作了合理说明,而被告经本院公告送达,未出庭参加诉讼,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故本院依据原告提交的证据,确认被告向原告借款两万元的事实。原告自认被告支付的500元,应视为被告支付给原告的其他费用,不应认定为归还本金。现原告请求被告偿还借款2万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刘霞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肖军山借款本金20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付款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860元,由被告刘霞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袁文报人民陪审员  朱利人人民陪审员  廖 翠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龙玉志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一十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