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涪法民初字第0489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重庆市维语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李睿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维语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李睿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涪法民初字第04893号原告重庆市维语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太极大道78号1-2,组织机构代码73980630-1。法定代表人唐尧,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许应妮,重庆万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睿,男,1985年8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开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维语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李睿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因案情复杂,争议较大等,本院已当庭决定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并责令原告于2015年10月8日前补交案件受理费3095元,逾期本院则按自动撤诉处理。但原告逾期仍未交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6190元,原告已实际缴纳3095元,再在原告实际缴款基础上减半收取1547.50元,由原告重庆市维语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叶松涛人民陪审员 常光会人民陪审员 梁庶民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孙 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