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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亳民一终管字第0002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亳州昊辉置业有限公司与丁敏、丁健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丁敏,丁健,亳州昊辉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亳民一终管字第0002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丁敏,女,汉族,1955年10月4日出生,住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上诉人(原审被告):丁健,男,汉族,1964年8月18日出生,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亳州昊辉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法定代表人:丁少辉,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丁敏、丁健因与被上诉人亳州昊辉置业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2015)谯民一初字第03127号驳回其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丁敏住所地为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丁健住所地为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本案应由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或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管辖。对方要求确认无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系其不能偿还欠本人的借款,以借款本息抵付房款签订的合同,而双方签订的借款协议,明确约定诉讼由丁敏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或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了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亳州昊辉置业有限公司持其与丁敏、丁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等证据,在原审法院提起对丁敏、丁健的确认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纠纷之诉。由于涉案的商品房属于不动产,不动产所在地的原审法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丁敏、丁健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对其请求移送管辖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怀 峰审 判 员  刘长友代理审判员  周腊梅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高 明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