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眉东执字第54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何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某某,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眉东执字第549号申请执行人何某某。被执行人张某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眉东民初字第947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张某某至今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何某某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受理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抚养费600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张某某的银行、房管、车辆进行查询,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张某某的任何财产线索,经多次与申请执行人联系,因申请执行人在外务工不能向本院提供张某某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和具体下落。经合议庭合议: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的下落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时再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眉东民初字第947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宋 平执行员 於国波执行员 刘剑锋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胡 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