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临执字第1768-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毕力格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淖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毕力格,阿拉腾图雅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7)临执字第1768-1号申请人毕力格,个体。被执行人阿拉腾图雅(又名图雅),无职业。本院作出的(2007)临民初字第21号民事判决书,冻结了被执行人阿拉腾图雅的存款账户,现因被执人毕力格已将执行款全部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阿拉腾图雅在中国银行存款账户(账号:62×××62)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永红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肖 扬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