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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临执字第1768-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毕力格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淖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毕力格,阿拉腾图雅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7)临执字第1768-1号申请人毕力格,个体。被执行人阿拉腾图雅(又名图雅),无职业。本院作出的(2007)临民初字第21号民事判决书,冻结了被执行人阿拉腾图雅的存款账户,现因被执人毕力格已将执行款全部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阿拉腾图雅在中国银行存款账户(账号:62×××62)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永红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肖 扬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