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梨孤民初字第44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都艳雪与李刚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都某某,李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
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梨孤民初字第441号原告:都某某,女,1987年1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小宽镇。被告:李某甲,男,1983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孤家子镇。原告都某某与被告李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6日受理,2015年10月9日由审判员孙海鑫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都某某、李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都某某诉称:与被告于2012年6月1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双胞胎女儿李某乙、李某丙,2012年11月24日出生。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也未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因性格不和,经常口角,被告有时动手打原告,导致夫妻感情破裂。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二女由原告抚养,被告依法支付抚养费。李某甲辩称,我同意离婚,我要求抚养两个婚生子女,财产依法判决。经审理查明,都某某与李某甲于2012年6月1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双胞胎女儿李某乙、李某丙,2012年11月24日出生。婚后双方由于性格不投、感情不和,经常因家庭生活琐事口角打仗,至夫妻感情破裂。共同生活期间,共同财产有夏利N7轿车一辆、李某甲父母出资165000元为双方在公主岭市范家屯镇购得住宅楼一单元,都某某、李某甲装修房屋花掉20000元,共同生活期间双方各自欠有部分外债。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房屋买卖合同一份及5000元收条一份、存款明细帐三份、李某甲父母证明一份、16万收条一份、银行转帐储蓄凭证一份、李某甲提交债务清单一份。都某某对李某甲提交的债务清单提出部分异议。本院认为,本案是都某某与李某甲因家庭生活琐事产生矛盾导致的离婚纠纷案件。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都某某与李某甲婚后育有双胞胎女儿,双方本应共同维护家庭的和睦、文明,但双方对此并不珍视,李某甲曾于2014年6月9日来本院要求与都某某离婚,虽经调解李某甲撤诉,但双方并未吸取教训,家庭矛盾纠纷不断,导致都某某起诉要求离婚,李某甲明确表示同意离婚,应予准许;关于家庭财产及外债负担,庭审中双方意见一致,本院予以确认;关于子女抚养问题,双方均不放弃抚养权,又不同意轮流抚养,考虑是一双女儿,抚养能力又相当,故以各抚养一女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及相关的法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都某某与被告李某甲离婚;二、婚生长女李某乙由李某甲抚养,次女李某丙由都某某抚养,双方各自负担子女抚养费用;三、共同财产夏利N7轿车一辆归都某某所有,位于公主岭市范家屯镇单元住宅楼、松花江面包车一辆归李某甲所有,欠都某某亲属外债由都某某偿还,其余外债由李某甲偿还。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150元,退回原告1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孙海鑫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刘英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