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铜民一初字第0059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24
案件名称
陈荣芳与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荣芳,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铜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铜民一初字第00594号原告:陈荣芳,女,1962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县。委托代理人:何永水,铜陵县钟鸣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法定代表人:吴春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春飞,公司项目管理部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荣芳诉被告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荣芳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荣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946元,减半收取1973元,由原告陈荣芳负担。审判员 陈 丰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汪小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