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执字第496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花园路支行诉陈光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花园路支行,陈光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执字第4963号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花园路支行。被执行人陈光志。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花园路支行诉陈光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金民二初字第482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陈光志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花园路支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陈光志名下位于郑州市管城回族区的房屋一套予以查封;二、责令被执行人陈光志于本裁定生效后3日内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评估、拍卖上述查封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 良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张照蓬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