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执字第32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青州市中和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王彦增、XXX、王建军、山东荣利中石油机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青执字第329号申请执行人青州市中和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青州市范公亭东路3333号。法定代表人徐新民,经理。委托代理人杨军,山东潍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王彦增。被执行人XXX。被执行人王建军。被执行人山东荣利中石油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州市青州北路3333号。法定代表人王建军,经理。申请执行人青州市中和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王彦增、XXX、王建军、山东荣利中石油机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中,被执行人王彦增、XXX、王建军、山东荣利中石油机械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青法民初字第591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文东审判员 冯建伟审判员 卢晓伟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陈众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