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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惠执字第59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山东惠民吉和木业有限公司与赵国山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惠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惠民吉和木业有限公司,赵国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惠民��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惠执字第598号申请执行人山东惠民吉和木业有限公司,驻惠民县开源街12号。法定代表人:史笑一。被执行人赵国山。申请人山东惠民吉和木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赵国山养殖回收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0月25日作出的(2011)惠商初字第68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人山东省惠民吉和木业有限公司申请,本院于2014年7月10日立案执行后。现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被执行人相关财产线索提供。本案标的额16000元,尚余16000元未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年3月19日作出的2011年10月25日作出的(2011)惠商初字第68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方如发现被执行人���财产可供执行,可持本裁定、申请执行人有效身份证明及(2011)惠商初字第688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卢 强审 判 员  刘庆峰人民陪审员  马云亭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贾 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