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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雁执字第0063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徐某甲与侯某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某甲,侯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雁执字第00636号申请执行人徐某甲。法定代理人徐某乙。被执行人侯某。申请执行人徐某甲与被执行人侯某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2013)雁民初字第0368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徐某甲于2014年3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标的额为17600元,已依法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4年4月1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在接到通知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经查,申请执行人徐某甲法定代理人徐某乙与被执行人侯某因返还房屋折价款纠纷一案,侯某在本院申请执行,已依法立案受理,案件编号为(2013)雁民执字第01021号。现本院已冻结申请执行人徐某甲法定代理人徐某乙名下银行账户存款402855元,而侯某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徐某甲法定代理人徐某乙的款项为17600元。本院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互付金钱给付义务,且均在本院执行,从减轻双方当事人诉累、节约司法资源的角度考虑,应将本案被执行人侯某向申请执行人徐某甲法定代理人徐某乙支付的17600元在本院(2013)雁民执字第01021号执行案中折抵。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雁执字第00636号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鹏代理审判员  文丛达代理审判员  闫伟忠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贺 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