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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少民初字第13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屈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少民初字第135号原告杨某某,女,土族,1979年某月某日出生。被告屈某,男,汉族,1973年某月某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9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经家人劝解,双方现已和好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250元,由原告杨某某承担。审判员  卓玛措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袁文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