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江夏民一初字第0070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张东风与纪彦、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江夏民一初字第00704号原告张东风,自由职业。被告纪彦,自由职业。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负责人刘方明,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郝新午,系该公司员工。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东风诉被告纪彦、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东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张东风负担。审判员 许方芳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石 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