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新民初字第215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新支行与黄传波、夏润红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新支行,黄传波,夏润红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新民初字第2155号原告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新支行。被告黄传波,男。被告夏润红,女。本院于2015年3月25日受理原告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新支行诉被告黄传波、夏润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新支行于今日向本院提交了一份撤诉申请书,请求撤回对被告黄传波、夏润红的诉讼。经审查,你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新支行撤回对被告黄传波、夏润红的诉讼。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819元,由原告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新支行承担。审判员 严 鹏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区慧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