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果执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当子吉与义西才旦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海省果洛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海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青海省果洛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果执字第5号申请执行人当某某,女,33岁,1982年2月9日出生,藏族。被执行人义某某,男,41岁,1973年8月8日出生,藏族。本院于2015年4月13日立案执行当某某申请义某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法院生效裁判,被执行人义某某应支付申请人当某某案款235598.12元,承担执行费3433.97元。本院已执行95600元,尚有139998.12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义某某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果执字第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尕 藏 才 旦执行员 华 贡 才 让执行员 旦杰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公 保 多 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